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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健康险
销售渠道:
产品类别:独立性
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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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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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二)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三)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期间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四)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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